索引号: | 014208216/2018-01274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
索引号: | 014208216/2018-01274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7-02-17 |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管委会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公开一致、权利平衡和严格审查原则。
第三条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交叉的重要政府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公开前,报请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条相关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信息发布前,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保证不同机关发布的同一事项信息内容一致性。
第五条相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部门主要领导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管委会相关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向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级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共同推进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本制定由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