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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同发”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2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打造“营商环境最高地”工作要求,探索审批新模式,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部省共建合作协议南通市“走在前、做示范”改革创新举措>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工作目标

在总结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成效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同发”试点工作。优化审批效能,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层面、技术层面和应用层面的衔接,不断巩固和强化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监管制度体系。

二、试点范围

(一)行政范围。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不包括国家级生态红线、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二)行业范围。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省、市和开发区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且已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已完成或承诺投产前完成排污权交易,总量豁免的除外)。

(三)信用审查要求。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建设项目委托的技术单位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

三、技术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要充分考虑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管理要求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作以下衔接。

(一)统一污染因子选取。对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涉及的所有因子逐一识别,建设项目实际不涉及的污染物,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

(二)统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可行的核算方法,确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且不得大于对应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所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污染源源强核算(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章节对污染物排放量的分析,应根据对应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明确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的排放量。废水污染物分别计算接管量及外排量,废气污染物区分有组织排放量及无组织排放量。

(三)统一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

四、申报流程

(一)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符合《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环办[2023]145号)文件要求,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报告表类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同发”审批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电子件的光盘和盖章纸质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及排污许可“两证同发”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系统中直接导出)等要件报(寄)送审批部门。

2.审批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明确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及“两证同发”试点范围的,予以退回。

3.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受理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步出具环评批复、核发排污许可证。

4.开展信息公开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将已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内容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5.技术审查

对采取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在作出准予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相应单位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同步更新排污许可证;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以及发现环评文件或排许可证申请存在重大缺陷或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可信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按照审批制重新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等相关制度。

(二)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之外的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

1.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项目开工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同发”承诺书》(详见附件2)等要件报(寄)送审批部门。

2. 审批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明确不符合适用“两证同发”试点范围的,予以退回。

3. 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受理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既有程序,同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填报信息开展技术审查,并同步出具环评批复、核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发现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开展信息公开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将已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内容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五、证后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不相符的情形,建设单位应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报批环评,或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并及时向我局提交排污许可更新申请。建设单位对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可证证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我局将根据日常执法安排,对相关内容开展抽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试行一年,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及排污许可“两证同发”申请承诺书》

2.《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排污许可“两证同发”申请承诺书》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及排污许可“两证同发”申请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项目代码

行业类别及代码

环评文件类型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总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所占比例

(%)

建设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环评编制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法人

代表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环评编制

主持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是否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审查机关及时间)

建设单位承诺

1.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属于告知承诺及“两证同发”适用范围,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法律、法规及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3.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4.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贵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5.项目未穿(跨)越或涉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6.项目己取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已完成或承诺投产前完成排污权交易,总量豁免的除外),年产生危险废物量少于100吨;

7.如需其他许可的,需获得有关部门许可;

8.项目建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

9.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化的,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10.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承担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上述承诺是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一切后果,如有违法违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日期: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文件等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的监督检查;

3.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承担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上述承诺是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一切后果。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备注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各一份。

附件2: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排污许可“两证同发”申请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项目代码

行业类别及代码

环评文件类型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总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所占比例

(%)

建设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环评编制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环评编制主持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是否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审查机关及时间)

建设单位承诺

1.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属于 “两证同发”适用范围,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3.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4.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贵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5.项目未穿(跨)越或涉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6.项目己取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已完成或承诺投产前完成排污权交易,总量豁免的除外);

7.如需其他许可的,需获得有关部门许可;

8.项目建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

9.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化的,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10.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承担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上述承诺是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一切后果,如有违法违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日期: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文件等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5.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书(表)质量的监督检查;

6.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书(表)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承担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上述承诺是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一切后果。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备注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各一份。

通开发环〔2024〕3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同发”工作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