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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19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全市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的相关要求,规范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部省共建合作协议南通市“走在前、做示范”改革创新举措>的通知》及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已纳入排污许可监管企业管理

(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如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在现有自行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废水各污染因子自行监测频次可采取年度监测(需采取自动监测的因子除外):

1. 废水污染物排放不涉及氟化物、挥发酚、有毒有害物质及第一类污染物的;

2. 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或全厂废水排放总量≤1万吨/年;

3. 本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保部门立案查处。

(二)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如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废气各污染因子自行监测频次可采取年度监测(需要自动监测的因子除外):

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0.4吨/年,且上述单污染因子排放量<0.1吨/年;

2. 本单位一年内无有关废气扰民问题的举报、投诉且被查实;

3. 本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保部门立案查处。

(三)同时满足上述(一)、(二)要求的,执行报告可执行年度申报。

(四)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如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填报、核发排污许可证:

1. 废水中涉及铅、汞、铬、镉、砷等重点重金属,且合计排放总量≥2kg/年;

2. 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除外)≥20万吨/年;

3.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10吨/年,或上述单污染因子排放量≥3吨/年。

(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排污单位相应排口须安装污染因子自动监控设施的,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向我局提交暂不安装相关污染因子自动监控设施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局内相关处室、执法局审核同意后,可暂不安装相关自动监控设施,但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采取手工监测,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

1. 对于首次申请的排污单位,如能提供本单位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不会引入该污染因子的证明材料(投产后,须连续监测3次(间隔1月以上),如相关污染因子排放浓度高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应于3个月内补充安装相关在线监控设施);

2. 对于非首次申请的排污单位,如能提供本单位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不会引入该污染因子、提供近一年内3份(间隔1月以上)检测报告且相关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证明材料。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为登记类的项目,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减,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登记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核算项目涉及的总量及变化过程,并将核算结果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登载。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无需进行总量平衡或排污权交易。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登载内容的准确性负责。我局可依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登载的总量信息,对其排污许可证相应排口许可排放量进行变更。

二、强化未纳入排污许可监管企业管理

(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未纳入排污许可领证管理的企业,如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企业主动申领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1. 废水中涉及铅、汞、铬、镉、砷等重点重金属,且合计排放总量≥2kg/年;

2. 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除外)≥20万吨/年;

3.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10吨/年,或上述单污染因子排放量≥3吨/年。

(二)纳入废水或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至少申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所述的排放量,对于新建或投产不满3个月的企业,为项目环评核定量;对于其他企业,为依据限值限量管理要求核定的实际排放量。其中废气污染因子指标不包括仅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其余因子为有组织废气。本通知试行一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通开发环〔2024〕2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