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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1-02-09 【字体:

根据《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第三期、第四期),现将完成处置工作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开发区范金兵水产品批发经营部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鱼;抽样日期:2020-09-10;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供货单位:百通水产批发市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1000元。并依法将百通水产批发市场涉嫌违法行为通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黑鱼。2加强进货查验,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

复查情况:暂停销售黑鱼。

二、开发区乐活蔬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豆芽;抽样日期:2020-09-21;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供货单位:崇川区绿美鲜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3、罚款500元。并依法将崇川区绿美鲜蔬菜经营部涉嫌违法行为通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农产品;2、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票证。

复查情况:进货查验到位且记录完整。

三、开发区小海街道安领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肠;抽样日期:2020-09-25;规格型号:称重计量;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供货单位:南通林双宸食品有限公司和如皋市苗苗食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500元的罚款;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依法将南通林双宸食品有限公司和如皋市苗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通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农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相关票证。

复查情况:现场核查当事人加强了索票索证,提供了进货查验等记录。

四、开发区竹行街道大德福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抽样日期:2020-09-17;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4元;3、罚款500元。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农产品;2、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票证。

复查情况:进货查验到位且停止销售韭菜。

五、江苏吉麦隆超市竹行加盟店销售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鳝;抽样日期:2020-09-21;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供货单位:崇川区胡芳水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76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依法将崇川区胡芳水产经营部涉嫌违法行为通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强化相关票证相关要素的完整性查验,适时索取兽药残留相关成分合格的检测报告

复查情况:现场检查进货查验到位且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黄鳝。

六、南通渝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年糕;抽样日期:2020-09-26;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0〕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生产加工年糕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罚款38000元。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加强对员工的工作流程培训;2、对失误员工进行内部处理。

复查情况: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加强年糕生产质量管理。

七、开发区小海街道仔腾餐饮中心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抽样日期:2020-10-24;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500元。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使用述农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相关票证。

复查情况: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加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环节的管理。

八、开发区新开街道星伦多餐饮店采购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0-10-25;规格型号:散称;不合格项目:腈苯唑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处字〔2021〕0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扬州东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香蕉的案源线索移送至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整改及复查情况

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使用述香蕉;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相关票证。

复查情况: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加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环节的管理。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