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7 20:47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科学、统筹实施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对象及标准

1、2020年10月1日后户籍新迁入我区的居民,个人应缴费部分自行承担。

2、2020年9月30日前户籍已在我区的下列居民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个人应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2)其它年龄段居民参保,按市有关规定,个人应缴费部分自行承担。

3、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城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享受政府困难补助的学生等其他规定对象,依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补贴。

二、严格居民医保参保程序

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自愿参保,个人适当缴费”原则,各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和组织工作力度,帮助城乡居民树立参保意识,组织做好一年一度的参保登记工作,特别要做好享受全免费人群的参保工作,做到不重保、不漏保、确保参保率达100%。

符合减免条件的续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每年11月至12月15日)办理续保手续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其他

我区征地拆迁安置在崇川区世纪新城的居民,户籍仍在崇川区世纪新城的,在我区参保参照我区户籍居民政策执行。

江海街道辖区范围内原属我区征地项目用地安置的居民,户籍仍在江海街道内的,参照我区户籍居民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党工委、管委会“减轻居民负担,提高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开发管办(2010)43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