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 > 劳动就业>详情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政校企合作强化人力资源招引集聚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02 【字体:

 

   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政校企合作强化人力资源招引集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政校企合作强化人力资源招引集聚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政校企合作强化人力资源招引集聚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通开发管办〔2021〕73号),拓展合作院校及劳务基地增量,增加人力资源有效供给,全力保障区内企业招工引才需求,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引才顾问和服务专员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以南通大学、南通理工学院、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职业大学、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南通工贸技师学院为首批合作院校,适时拓展市内外院(职)校,在合作院(职)校设立“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合作工作站”(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合作工作站)。区人力资源合作工作站内的引才顾问和服务专员由合作院校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人社部门)共同商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引才服务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给予区人力资源合作工作站综合工作补贴。合作院校可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发放,引才服务贡献突出者可至高上浮10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合作院校应届毕业生输送奖励

对合作院校每年动员组织应届毕业生到我区企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对合作院校给予应届毕业生输送奖励。

三、大专生、中(高)级技工综合补贴奖励

(一)对象及标准

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及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中(高)级工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首次来区内企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按500元 /人·月的标准实施补贴。享受综合补贴奖励36个月后仍在区内原企业就业的,按250元 /人·月的标准继续给予综合补贴,延长综合补贴奖励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注意事项

1.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首次在我区企业就业,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为准;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必须为南通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属地纳税,并在南通市区参保系统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含金融、供电、烟草、通讯运营商、建筑等中央、省属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2.注意事项

(1)申报对象在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6个月后即可申报。

(2)技工院校毕业生所持有的中级工、高级工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名称须与在校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并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技能类)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国家若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做出修订,则同步动态调整。

四、全日制本科生(技师)延期服务综合补贴奖励

鼓励人才在我区持续稳定就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首次入职区内企业,对享受完南通市级综合补贴期限36个月后仍在我区内原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和持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员,我区将按南通市级综合补贴标准的50%继续发放,延长期限最长24个月。

五、劳务基地人力资源对接服务奖励

不断加强与我区开展人力资源合作、劳动力资源较丰富地区的人社部门的对接联系。与区人社部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先期给予劳务基地1万元的初始运行补贴。

(一)劳务基地建设运行补贴

鼓励劳务基地协助我区在当地开展年度人力资源就业需求调查、我区企业用工信息宣传、举办劳务协作招聘活动、护送务工人员来区等。劳务基地协助我区在当地组织招聘活动(含线上),每次参加企业5—10家补贴1万元、11—19家补贴2万元、20家及以上补贴3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劳务基地服务专员工作奖励

被认定为我区劳务基地后,选聘服务专员积极为我区组织开展招聘活动(或通过经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劳务对接活动),且劳务基地年输送人员达到100人以上,我区给予服务专员5000元/人的劳务基地人力资源对接服务工作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

(一)初次来区就业人员输送配套奖励

1.奖励对象

对向我区内企业输送初次来区就业人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配套奖励。

2.奖励条件

初次来区就业人员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且为已享受南通市级奖励且在我区企业就业的人员。

3.奖励标准

除享受市级发放的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外,我区另行配套50%。奖励金额根据南通市级奖励情况进行比对后确定。

(二)重点项目用工输送奖励

1.奖励对象

根据我区招商项目实际需要,经区人社部门认定,对急需用工的重点项目、新建项目实施该奖项(重点项目、新建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确认)。企业通过能达E企通网站发布用工需求信息,由企业确定开展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2.奖励条件

被确定的人力资源公司须向合作企业一次性输送就业人员50人(含)以上且所输送的就业人员在该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实际输送人数给予奖励。

3.奖励标准

一次性输送50人-100人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101人-150人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150人以上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区人力资源合作工作站引才顾问和服务专员奖励、合作院校应届毕业生输送奖励、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中(高)级工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综合补贴奖励、技师就业延期服务综合补贴奖励、劳务基地人力资源对接服务奖励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提交区人社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送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进行发放。

(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综合补贴奖励、全日制本科生延期服务综合补贴奖励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提交区人社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送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进行发放。

(三)除按月发放的综合补贴奖励外,其余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人员在我区只能享受一次。

(四)待区国有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人才公司)成立后,以上奖励(除大专生、中(高)级技工综合补贴奖励、全日制本科生(技师)延期服务综合补贴奖励)由区人才公司负责受理,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应职能审(复)核无误后,再由区人才公司发放。

(五)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